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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刘剑抢劫罪、抢夺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008-1号被执行人刘剑。被执行人刘剑抢劫罪、抢夺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刑初字第0014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刘剑抢劫罪、抢夺罪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5135元,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叶 伟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