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刘剑抢劫罪、抢夺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008-1号被执行人刘剑。被执行人刘剑抢劫罪、抢夺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刑初字第0014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刘剑抢劫罪、抢夺罪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5135元,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叶 伟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