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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执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宗彪与钮艳红、王世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彪,钮艳红,王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306号申请执行人:王宗彪,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钮艳红,女,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王世龙,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王宗彪与钮艳红、王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世龙的银行存款5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岳凯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