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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市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383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号中信广场办公大楼**层(仅限办公用)。注册号:440101400042231。法定代表人池村敏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光旭,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东莞市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区高第街1号市民广场*楼*楼7F9。注册号:441900000040315。法定代表人卢淦波。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19.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铮铮审 判 员  吴抒航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凤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