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0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国富与卢发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富,卢发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929号原告:张国富,男,194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卢发科,男,68岁,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富与被告卢发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卢发科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富撤回对卢发科的起诉。案件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国富负担。审判员 牛 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旭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