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893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余海,系广元市利州区河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愿与被告案外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黄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 李 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