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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一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陆胜刚与李文广、吴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胜刚,李文广,吴少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389号原告陆胜刚,男,汉族,1976年6月5日出生。被告李文广,男,汉族,1954年6月15日出生。被告吴少松。原告陆胜刚与被告李文广、吴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陆胜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广、吴少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29日,因事业发展需资金周转为由,被告李文广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000元,并立下借条给原告作为凭据。还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上门或向原告电话催讨均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文广偿还原告借款2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2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6月29日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被告吴少松与被告李文广为夫妻关系,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提供以下证据:《借条》1份,证明被告李文广向原告陆胜刚借款22000元。两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9日,被告李文广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现向陆胜刚借款贰万贰仟元(22000元),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前归还给陆胜刚。借款到期后,经��告多次追索,被告没有偿还借款。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吴少松与被告李文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李文广、吴少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由被告李文广出具的《借条》,证明被告李文广向原告借款22000元,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予偿还。原告主张利息从借款之日起算,由于原告与被告李文广并未约定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利息应从借款逾期之日起算。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吴少松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文广偿还借款22000元给原告陆胜刚;二、被告李文广向原告陆胜刚偿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2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8月29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三、被告吴少松对上述第一、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陆胜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被告李文广、吴少松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或提出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廖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农小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