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复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王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黾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栖复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黾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黾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王子楼村。法定代表人钱立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允治,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刚,男,1967年1月23日生,汉族。南京王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栖商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徐刚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王子公司7524798.02元及自2012年3月11日起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用704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子公司于2013年7月9日经工商变更为现申请执行人黾成公司。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刚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徐刚名下无存款;有车辆一辆,已经在本案立案前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查封;有房产五套,均在本案立案前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玄武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查封,其中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某某路XXX号XXXX号房屋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系首封,本院系次封;有土地使用权,所涉房产在本案立案前已经被查封;有江苏优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法人的股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黾成公司的申请,经过和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协调,取得被执行人徐刚名下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某某路XXX号XXXX号房屋处置权,并依法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至2015年3月5日,本院对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某某路XXX号XXXX号房屋所进行的三次网上拍卖以及一次变卖,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黾成公司向本院明确表示不接受以该房屋抵债,故对被执行人徐刚名下的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某某路XXX号XXXX号房屋未能完成处置。对于被执行人徐刚名下的其他财产,其中车辆和房产因已经被多家法院查封致本院均无法处置,现作轮候查封;股权申请执行人黾成公司表示无需本院处置。申请执行人黾成公司在了解本院执行过程后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对于被执行人徐刚名下可以处置的财产本院依法采取处置措施但未能完成处置,其他财产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无法执结。因被执行人徐刚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2)栖商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巫 杉审判员 王红宝审判员 林志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罗方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