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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成都众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凤鸣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山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众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漪,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凤鸣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超。申请执行人成都众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凤鸣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晟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