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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元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77号原告元某,男,蒙古族,1975年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文某,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某,女,蒙古族,1975年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某某,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元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元某以为维系家庭及子女身心健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元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元某承担。审判员 万玛央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 健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