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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18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兆胜,山东众城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原告陈某��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李某及原告代理人王兆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双方脾气性格不和,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要求离婚,要求被告退还彩礼7万元。被告李某辩称:我们感情一直很好,因此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3年4月份经人介绍订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结婚时,被告认可收取彩礼42000元。被告个人陪嫁物品有:被子15床、TCL25英寸彩电一台、摩托车一辆及个人用品。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二人虽有矛盾,但未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也未举出双方感情破裂的合法有效的证据加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二人虽有矛盾,但不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为有利于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双方应共同努力,互谅互让,夫妻关系和好有望,原告未举出感情破裂的合法其他有效证据加以佐证,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吉林人民陪审员  王本清人民陪审员  徐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