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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03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陈桂兰与周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0304-2号原告陈桂兰,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唐正全、万勇,重庆金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正,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第三人李光勤,女,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兰与被告周正、第三人李光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兰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桂兰系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减半收取25元,案件保全费160元,共计185元,由原告陈桂兰负担。审判员  丁希来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廖荣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