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法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航与花金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召法执字第232号花金德:你(单位)与陈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2日作出的(2014)召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陈航支付人民币801700元。(2)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042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户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