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郭长旺与高静、高少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长旺,高静,高少勋,许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697号原告郭长旺,农民。被告高静,农民。被告高少勋,农民。被告许友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长旺与被告高静、高少勋、许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长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长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长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郭长旺负担。审判员 马宏坤二0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冯兴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