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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郭长旺与高静、高少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长旺,高静,高少勋,许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697号原告郭长旺,农民。被告高静,农民。被告高少勋,农民。被告许友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长旺与被告高静、高少勋、许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长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长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长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郭长旺负担。审判员  马宏坤二0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冯兴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