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潼刑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毛晓峰盗掘古墓葬、聚众斗殴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潼刑初字第0025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晓峰,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1年7月30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取保候审,2012年7月28日解除取保候审,2013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1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辩护人鱼广会,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32号、临检公诉刑诉(2014)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晓峰犯盗掘古墓葬罪、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永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晓峰及其辩护人鱼广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伙同罗某某、刘某某、梁某(均已判刑)预谋盗掘古墓。经事先踩点,遂窜至临潼区零口街道办事处西潼高速公路北侧零南路西侧零口村八组玉米地里,持炮铲、铁锨、绳子等工具盗掘古墓葬一处,挖出瓦盆一个、瓦罐四个及铜镜一枚。作案后,将铜镜变卖的赃款6000元人民币四人分赃后挥霍。其余物品未及销赃暂存于毛晓峰家。经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所认定,被盗掘古墓葬为汉代古墓葬,具有历史文化重要研究价值;经陕西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盗掘的折沿灰陶盆一个、绳纹陶罐三个、灰陶罐一个均为汉代一般文物。2014年1月中旬,韦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在赌博过程中韦某甲(另案)与韦某某产生赌债纠纷。2014年2月8日,韦某某与韦某甲因赌债发生争执后,李某某将韦某甲车辆扣留,双方因此约定打架,当晚被告人毛晓峰先后三次到约定打架地点查看情况。2月9日,韦某某纠集被告人毛晓峰伙同李某某、赵某、李某甲、赵某甲(均另案)等十余人,韦某甲纠集韦某乙、韦某丙、黄某某、杨某某、汤某某(均另案)等三十余人,双方约定在西安市临潼区零口街道办事处创业大道进行斗殴。19时许,双方持洋镐把、关公刀等工具,在创业大道零口段见面进行斗殴。李某某驾驶一辆奥龙牌拉土车,车上乘坐毛晓峰等人,撞击对方停在路边的车辆,致一名汽车司机王某某被碾压致死。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晓峰及其辩护人鱼广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法医学鉴定书、相关文管部门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晓峰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又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盗掘古墓葬罪、聚众斗殴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毛晓峰在盗掘古墓葬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晓峰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属积极参加者,鉴于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毛晓峰之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之意见,依法予以采纳。惟对被告人毛晓峰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毛晓峰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之意见,经查,聚众斗殴犯罪属必要共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条文对必要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即主、从犯)等均以不同称谓,依其对各犯罪主体进行了区分,并对不同称谓的犯罪分子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幅度,故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必要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只需依据分则的规定定罪处罚,不能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普通共同犯罪)的主、从犯的规定进行评价,否则就是重复评价。故对辩护人之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为了维护社会、文物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一款第(二)、(三)、(四)项、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晓峰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7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二、涉案文物:折沿灰陶盆一个、绳纹陶罐三个、灰陶罐一个;作案工具:大圆头铁锨一把、小圆头铁锨一把、炮铲一个、洛阳铲一把、吊绳一条、连杆两节、塑料胶棒一根,依法均予以没收。(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鲁 进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吕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