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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民终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唐永树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合肥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合肥供电公司,唐永树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民终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合肥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宿松路133号,组织机构代码84902147-6。负责人:汤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诚,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顺阶,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永树。委托代理人:李涛,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合肥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合肥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永树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审理查明:2008年1月1日,唐永树向国网合肥供电公司申请居民生活用电,其后,国网合肥供电公司为唐永树开户,户号5106056796,唐永树一直使用并交费至2014年9月15日。2014年6月28日,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黄巷村民委员会给国网合肥供电公司信函一份,内容是请被告配合该村唐大楼村民组(即唐永树所在村民组)征迁现场工作。后国网合肥供电公司依申请,于2014年8月拆除该唐大楼村民组供电设备,停止供电,该设备含20户用电户,其中包括唐永树。国网合肥供电公司提供销户截屏两张,证明国网合肥供电公司将唐永树销户,该截屏受理时间显示为2015年9月21日受理。另查,唐永树所住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唐永树被拆除用电后,自己拉线用电,2014年11月7日,唐永树的电线被挖断,现唐永树提供2014年11月9日租房协议一份,证明自己因无法居住在外租房,该协议显示租金每月300元。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存在供用电合同关系,国网合肥供电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对唐永树进行销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国网合肥供电公司拆除唐大楼征迁所涉电力设备,系依据申请及支持拆迁工作,本身并无过错,但唐永树不在拆迁范围,国网合肥供电公司即使必须拆除,也应当对唐永树供电有补救措施。现唐永树不能使用居住其房屋,主张在外租房,其要求每月300元应为合理费用,对唐永树所提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合肥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恢复对唐永树户的供电;二、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合肥供电公司给付唐永树的租费每月300元,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恢复供电时止。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合肥供电公司负担。国网合肥供电公司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首先,一审中,唐永树没有提供任何面书证据证明其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其次,根据合肥市包河区把河镇黄巷村民委员会给我公司的函和清单可见,我公司为了配合政府的拆迁工作,基于上述村委员的要求,并进行了现场考查后才停止了对唐用水的供电。故唐永树的房屋是否在拆迁范围内,不是我公司停电销户的依据。再次,一审中,我公司提供了销户截屏两张,时间是2015年9月21日。而一审判决却错误认定时间显示为2016年9月21日。二、一审判决我公司每月给付唐永树300元租费,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停止对唐永树供电后,其仍然在位于唐大楼村的房屋中,生活并未受到任何影响。其次,停止供电,不是唐永树租房的理由,且唐永树提供的租房合同完全缺乏证据的三性,根本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综上,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唐永树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由唐永树承担。被上诉人唐永树二审辩称:本人的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由于国网合肥供电公司单方原因导致我方不能正常生活,所受损失应当得到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除原审查明外,另查明:证人储某陈述其与唐永树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唐永树按季度缴纳房租,每月300元。本院认为:国网合肥供电公司与唐永树之间存在供用电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国网合肥供电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唐永树住宅在拆迁范围内,其单方解除合同,对唐永树进行销户,应就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原审法院据此支持唐永树因不能正常使用房屋而产生的房租损失,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合肥供电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健审判员 陈 烜审判员 欧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朱斌斌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