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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一终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郜艳伟与被上诉人余明凤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郜艳伟,余明凤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郜艳伟,男,汉族,1973年11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号院*号楼**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明凤,女,汉族,1974年10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号院*号楼**号。委托代理人杜勇,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郜艳伟因与被上诉人余明凤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3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郜艳伟、余明凤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30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额退还上诉人郜艳伟。审判长 安 军审判员 石卫华审判员 邹 靖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崔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