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于天清与王增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于天清被执行人:王增兴上述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14000元。执行中,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14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海执字第87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江波审判员 :杨东学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 刘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