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弭庆康与被告威海五洲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3号原告弭庆康。委托代理人林鹏飞,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五洲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海埠路333号。法定代表人赵成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忠,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国荣,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弭庆康与被告威海五洲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弭庆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晓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许竞文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