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绥江某公司诉水利水电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江某公司,水利水电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61号原告绥江某公司。地址: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新滩镇小烧房。法定代表人:傅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浙江省浦江县人,住浙江省浦江县系原告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田某,女,云南省绥江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特别授权。被告水利水电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环城东路395号。法定代表人:洪某,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绥江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绥江某公司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江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原告绥江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江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2元,减半收取2286元,由原告绥江某公司负担。审判长 辛 华审判员 黄少涛审判员 蒋仕友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星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