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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章文焕与林熊熊、张淑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文焕,林熊熊,张淑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25号原告章文焕。委托代理人盛树明。被告林熊熊。被告张淑惠。共同委托代理人杭黎明、杨永珊。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文焕与被告林熊熊、被告张淑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所涉借款已由德清县公安局以案外人蒋江波涉嫌集资诈骗为由进行立案侦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立案侦查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章文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 娟审 判 员  沈晓忠人民陪审员  姚亚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严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