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桓民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孙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220号原告孙某,男。被告姜某,女。本院在审理孙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一百五十元(原告孙某预交),由原告孙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赵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姜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