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孙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220号原告孙某,男。被告姜某,女。本院在审理孙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一百五十元(原告孙某预交),由原告孙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赵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姜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