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凌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505号原告:凌某,农民。被告:童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与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审判员 单正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蒋书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