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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17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顾某甲与顾某乙、顾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1722号之一原告顾某甲(曾用名顾春芳),女,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火卫明,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乙,女,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顾某丙,女,199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顾丁(系顾某丙母亲),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甲与被告顾某乙、顾某丙分家析产、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甲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不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不补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婉莉人民陪审员  张利英人民陪审员  殷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青晶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