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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柏邦钛白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53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菊兴,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柏邦钛白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建设。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柏邦钛白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柏邦钛白粉有限公司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