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倪永强与乔明小、赵秀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永强,乔明小,赵秀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初字第277号原告倪永强,男,47岁,汉族,农民,住和林格尔县。被告乔明小(又名乔明),男,51岁,汉族,农民,住和林格尔县。被告赵秀枝,女,53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倪永强诉被告乔明小、赵秀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寰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永强、被告乔明小、赵秀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永强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系同村人,而且关系相当好,二被告因急用钱分别于2013年1月27日、2013年8月4日、2014年3月12日三次向原告借款30000元、10000元、10000元,共计50000无,约定利息2分,现金都是由被告赵秀枝取走,由赵秀枝签其丈夫的名字,后因原��需用钱向二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不给付,无耐只好起诉于贵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15600元(2013年1月27日-2015年3月27日);10000元及利息3800元(2014年8月4日-2015年3月4日);10000元及利息2400元(2014年3月12日-2015年3月12日),以上合计本金50000元及利息21800元,以后利息计算至清偿为止。被告乔明小、赵秀枝辩称,借款是事实,钱是给别人借的。我们没钱还不了借款。经审理查明,被告乔明小、赵秀枝(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分别于2013年1月27日、2013年8月4日、2014年3月12日三次向原告借款30000元、10000元、10000元,共计50000元,约定利息2分,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以无钱偿还为由拒不支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二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及时清偿债务,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款①30000元及利息15600元(2013年1月27日-2015年3月27日);②10000元及利息3800元(2014年8月4日-2015年3月4日);③10000元及利息2400元(2014年3月12日-2015年3月12日),以上合计本金50000元及利息218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乔明小、赵秀枝共同偿还原告倪永强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1800元以上合计71800元(以后利息计算直至清偿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5元本院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寰二〇一五年四���六日书记员 陈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