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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麻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况永康等诉被告张保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永康,游击芳,梅邦芳,况征华,张保才,拜建梅,阜阳市万国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况永康,男,1940年5月26日生,汉族,住XXX,身份证号码:XXX。原告游击芳,女,194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XXX,身份证号码:XXX。原告梅邦芳,女,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XXX,身份证号码:XXX。原告况征华,男,199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XXX,身份证号码:XXX。以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白贵全,系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保才,男,198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XXX,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赵家彪,系麻江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拜建梅,女。被告阜阳市万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叶龙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XXX。本院受理原告况永康、游击芳、梅邦芳、况征华诉被告张保才、拜建梅、阜阳市万国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阜阳市万国物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拜建梅、阜阳市万国物流有限公司及保险公司住所地均有管辖权,故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该是被告拜建梅、阜阳市万国物流有限公司及保险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地在贵州省麻江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阜阳市万国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茂标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长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