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平南县环球汽车运输公司、蒙剑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广西分公司平南支公司追偿权纠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平南县环球汽车运输公司,蒙剑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广西分公司平南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贵民一终字第1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炳林。委托代理人张卫东。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平南县环球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桂芳。委托代理人张仁志。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蒙剑周。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广西分公司平南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梁鹏。上诉人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南县环球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蒙剑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广西分公司平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平南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历南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奔、何鹏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李海丹担任记录。上诉人粤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卫东、被上诉人环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仁志、被上诉人人保平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3月17日,原告的职员刘x华驾驶登记车主为粤景公司的粤ETxx**号大客车碰撞被告蒙剑周驾驶的登记车主为环球公司的临时停在公路上的桂R8xx**号重型厢式货车尾部,导致大客车上乘客张x兰死亡、龙x养等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广东省高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认定刘x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蒙剑周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龙x养于2010年11月24日向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肇庆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刘x华、粤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服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蒙剑周、环球公司、人保平南支公司连带赔偿其损失共652196.48元,该案高要市人民法院(2011)要法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保平南支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龙x养9566.9元;二、被告粤景公司、刘x华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龙x养107485.03元;三、被告环球公司、蒙剑周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龙x养46779.30元;四、被告蒙剑周、环球公司与被告刘x华、粤景公司对各自的赔偿款互负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龙x养的其他诉讼请求。龙x养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一、维持高要市人民法院(2011)要法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四、五项;二、变更高要市人民法院(2011)要法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粤景公司、刘x华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龙x养243260.78元;三、变更高要市人民法院(2011)要法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为:环球公司、蒙剑周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龙x养104968.91元。2012年4月25日,龙x养向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高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委托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标的为刘x华、粤景公司对被执行人蒙剑周、环球公司赔偿龙x养经济损失104968.91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2012年7月18日粤景公司支付了执行标的款106443.44元。原告在支付上述标的款后没有向被告蒙剑周、环球公司及人保平南支公司要求返还已经代付的款项。环球公司没有主动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向人保平南支公司要求理赔在上述生效判决书中应承担的赔偿款项。2014年7月21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被告环球公司在被告人保平南支公司为桂R8xx**重型厢式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约定的赔偿限额分别为122000元和500000元,保险期限为2009年12月24日0时起至2010年12月23日24时止。在另案中,广东省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保平南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死者张x兰的家属许志宏等人110433.10元(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和医疗费433.10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人保平南支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二、本案原告诉请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应否需连带清偿代付款并支付利息给原告。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人保平南支公司是否是适格被告的问题。在已生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只判决被告蒙剑周、环球公司与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判决人保平南支公司与蒙剑周、环球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没有判决人保平南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为环球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原告在代偿连带债务后应向被告蒙剑周、环球公司追偿,环球公司与人保平南支公司只是保险合同关系,原告向人保平南支公司追偿没有法律依据,人保平南支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二、关于本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及被告应否连带清偿代付款并支付利息给原告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负有连带义务的原告已代环球公司、蒙剑周履行了应由其履行的债务义务,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环球公司、蒙剑周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106443.44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原告从其代为履行连带债务之日已知道其权利已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其代偿之日即2012年7月18日起计算,原告向被告环球公司、蒙剑周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2012年7月19日至2014年7月18日。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存在有引起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事由,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代付款106443.44元及利息,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42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粤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人保平南支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首先,人保平南支公司对上诉人代为清偿的债务负担有保险责任,该保险责任虽然未经法院判决,但并不能否定人保平南支公司的保险赔偿责任,基于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及诉讼效率原则,人保平南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其次,被上诉人环球公司、蒙剑周负担的债务,人保平南支公司是明知的,即明知该债务属于保险责任应承担保险赔付责任。但至起诉前,被上诉人环球公司、蒙剑周并未向人保平南支公司理赔,人保平南支公司也未主动向保险人理赔,鉴于环球公司怠于行使保险合同的债权,人保平南支公司明知负担保险理赔责任而怠于赔付,二被上诉人的不作为已经危及上诉人的债权实现,故而,上诉人向人保平南支公司代环球公司请求直接赔付并无不当。二、一审判决认定诉讼时效期间错误。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从其代为履行连带债务之曰已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其代偿之日即2018年7月18日起算,……,原告于2014于9月21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时效期间计算错误。2012年7月9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受托对上诉人强制执行,2012年7月18日三水区人民法院裁定扣划上诉人账户资金106443.44元,同日三水区人民法院财务部门开具收款收据。2012年11月5日,扣划执行款的裁定书、收款收据以邮寄方式向上诉人送达,2013年4月25日三水区人民法院将执行款划拨委托法院,2013年5月6日上诉人到三水区人民法院办理执行费的交付手续。由上事实说明,2012年7月18日三水区法院扣划账户资金的事实上诉人并不知情,一审判决以诉讼时效期间自2012年7月18日起算是事实认定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环球公司、蒙剑周连带清偿代付款106443元,并支付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4年7月19日止的利息12773元(按年贷款利率6%计),被上诉人人保平南支公司对被上诉人环球公司、蒙刽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环球公司、蒙剑周答辩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是正确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保平南支公司答辩认为,生效判决中,人保平南支公司不须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上诉人直接向本公司追偿没有理由,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相同。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人保平南支公司应否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因生效的法院裁判并没有判令人保平南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只判令被上诉人蒙剑周、环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在上诉人为被上诉人蒙剑周、环球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其享有向被上诉人蒙剑周、环球公司追偿的权利,但其向被上诉人人保平南支公司追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保平南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受高要市人民法院委托,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扣划了上诉人的106443.44元,即为其实际履行赔偿义务之日,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应从该日起计算,已超过了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84元,由上诉人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历南代理审判员 黄 奔代理审判员 何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海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