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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3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与北京富昌铝塑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富昌铝塑彩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3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富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博,女,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富昌铝塑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旧县村北。法定代表人秦立志,厂长。委托代理人潘玉光,女,北京富昌铝塑彩印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科长。上诉人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富昌铝塑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0781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法官杨建国、法官刘海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代理审判员  杨建国代理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昝 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