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民三终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成海与林刚、文登市海通造船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成海,林刚,文登市海通造船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三终字第1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海。委托代理人邵燕飞,山东联志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刚。委托代理人隋中英,文登小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登市海通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埠口海港路南。法定代表人赛序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建强,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成海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2)文高民一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王成海与林刚之间系承揽关系所依据的证据不足,系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2)文高民一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乔 卉代理审判员 时丽杰代理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莫淑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