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黄四旭诉被告刘进军、刘红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四旭,刘进军,刘红青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黄四旭,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宏耀,宁远县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进军,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明辉,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红青,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蒋顺先,宁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四旭诉被告刘进军、刘红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黄四旭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四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黄四旭负担。审 判 员 欧明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思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