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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贾民初字第04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夏文信与厉诗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民初字第0487-1号原告夏文信。委托代理人常保生,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厉诗举。原告夏文信诉被告厉诗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夏文信要求确认涉案房屋(贾汪区团结路东段办事处综合楼西单202室)的所有权归其所有。经审查,涉案房屋已被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2014年5月5日、2014年9月14日先后查封,现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应当提出执行异议,对异议不服的,再进行执行异议之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文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嘉丰代理审判员  焦 罗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范雯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