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杭州宏铭祥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韩世通信电子有限公司、金秀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宏铭祥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杭州韩世通信电子有限公司,金秀,王中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宏铭祥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唐宏,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底世清、计方晨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杭州韩世通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金秀男,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金秀。被执行人王中兴。杭州宏铭祥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杭州韩世通信电子有限公司、金秀男、王中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984598.43元,执行费人民币12246.00元。我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的(2013)杭江商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宏铭祥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杭江商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戚陈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