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执字第0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西京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西京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112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谭家工业园区1号。法定代表人:李桂珍,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西京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郊仁厚庄90号。法定代表人:XX宏,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西京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1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尚未受偿金为796181元,诉讼费12302元,执行费10362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碑执字第011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 宏 枝执行员 夏 怀 山执行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