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义庞、郑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义庞,郑玉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309号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双岘路18号。法定代表人:韦凯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永献,系原告员工。被告:金义庞,农民。被告:郑玉香,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义庞、郑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金红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