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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3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刘天柱、杨斯淼与哈尔滨保利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3520号原告杨斯淼,女,1988年6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刘天柱,男,1987年12月10日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朱秀娟,黑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保利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93号保利科技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王旭,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斯淼、刘天柱与被告哈尔滨保利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斯淼、刘天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斯淼、刘天柱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庆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晓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