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阳执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黄玲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玲庭,黄兆祥,宋起,黄永庭,黄风庭,黄美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阳执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黄玲庭,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姜疃镇岚子村。被执行人:黄兆祥,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莱阳市姜疃镇岚子村。被执行人:宋起,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莱阳市姜疃镇岚子村被执行人:黄永庭,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莱阳市姜疃镇岚子村被执行人:黄风庭,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莱阳市姜疃镇岚子村被执行人:黄美庭,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莱阳市姜疃镇岚子村本院依据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的(2011)莱阳商初字第16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军××××年××月××日书记员 高瞻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