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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法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孔进良与潘桃红、张建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孟法执字第00018号孔进良申请执行潘桃红、张建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孟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孟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孔进良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潘桃红、张建超长期外出,找不到人,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孟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朱学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