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法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金芝与被执行人田军、彭兰艳、田正荣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芝,田军,彭兰艳,田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法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李金芝,女。被执行人田军,男。被执行人彭兰艳,女。被执行人田正荣,男。李金芝申请执行田军、彭兰艳、田正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为永顺县人民法院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永民初字(2014)永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限被告田军、彭兰艳、田正荣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拆除堆放在原告李金芝家屋前的水泥砖、遮阳伞等妨害物。在执行中,本院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没有达成协议,并要求被执行人田军、彭兰艳、田正荣限期主动拆除堆放在申请执行人李金芝家屋前的水泥砖、遮阳伞等妨害物,但被执行人田军、彭兰艳、田正荣没有主动履行,本院强制执行将被执行人田军、彭兰艳、田正荣堆放在申请执行人李金芝家屋前的水泥砖、遮阳伞等妨害物拆除,故本案就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金芝申请执行的(2014)永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丁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