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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杜梁锋与许伟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1934号申请执行人杜梁锋。被执行人许伟刚。原告杜梁锋与被告许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37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梁锋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许伟刚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梁锋未实现债权3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许伟刚查无下落,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其查封房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193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胡航晓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金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