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赵永明与田兴焕离婚案执行裁定书案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明,田兴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赵永明,男,汉族,1976年4月1日生。被执行人田兴焕,女,汉族,1980年11月8日生。申请执行人赵永明申请执行田兴焕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抚养费3600元(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已划扣被执行人存款3650元。至此,本案已全案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富执字第15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苏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