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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董盼盼、徐世龙、杨宁、肖龙中诉齐齐哈尔农垦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盼盼,徐世龙,杨宁,肖龙中,齐齐哈尔农垦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孟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董盼盼、女,1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申请执行人徐世龙、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杨宁,女,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申请执行人肖龙中,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农垦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被执行人孟庆国,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董盼盼、徐世龙、杨宁、肖龙中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农垦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孟庆国……(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农垦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及案件审理过程中,孟庆国所驾驶的黑B——R5956号重型箱式货车始终未来公司年检及交付相关费用,孟庆国在交通肇事后,始终无法查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兰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田 波审判员 王晓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云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