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冬,淮安市四季民生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1071号申请执行人:张冬。被执行人:淮安市四季民生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清河北路四季民生超市二楼,机构代码:59859660-2。张冬与淮安四季民生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纠纷一案,清河区劳动仲裁委于2014年05月07日作出河劳人仲案字(2014)第5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0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淮安市四季民生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明,被执行公司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可供执行,又查明,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争毅名下有一处房产,已被我院查封,其房屋有97万元抵押债权,无处理价值,其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报送失信被执行人,故本案作可恢复性终结裁定。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劳人仲案字(2014)第5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西平执行员 王 勇执行员 孙士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袁 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