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8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朋辉与被告蒋青云、蒋幸福、张雪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朋辉,蒋青云,蒋幸福,张雪平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843-1号原告朱朋辉,男,生于1992年5月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松望,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青云,女,生于1998年12月21日,汉族,被告蒋幸福,男,生于1977年10月2日,汉族,被告张雪平,女,生于1978年3月2日,汉族,原告朱朋辉与被告蒋青云、蒋幸福、张雪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周占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