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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8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朋辉与被告蒋青云、蒋幸福、张雪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朋辉,蒋青云,蒋幸福,张雪平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843-1号原告朱朋辉,男,生于1992年5月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松望,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青云,女,生于1998年12月21日,汉族,被告蒋幸福,男,生于1977年10月2日,汉族,被告张雪平,女,生于1978年3月2日,汉族,原告朱朋辉与被告蒋青云、蒋幸福、张雪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周占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