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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辖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赵桂敏与王云松、王友祥等管辖裁定书(1)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云松,赵桂敏,王友祥,杨增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云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桂敏。原审被告王友祥。原审被告杨增坤。上诉人王云松因管辖权异议,不服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平度市,本案应由平度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设工程项目即建设施工行为地在莱西市。故,莱西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孙秀强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