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明琴与刘建国、李园园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琴,刘建国,李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琴,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刘建国,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园园,女,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建国、李园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焦民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审判员 付连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姚继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