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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孙艳荣与王涵菲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荣,王涵菲,王世军,王玉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46号原告孙艳荣,女,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胡浩,长春市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涵菲,1967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世军,男,1963年1月3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涵菲,1967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第三人王玉勤,女,195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荣诉被告王涵菲、王世军,第三人王玉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 嵩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XX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