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蔚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清红与冀北电力张家口供电公司蔚县分公司人身触电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红,冀北电力张家口供电公司蔚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蔚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李清红,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白草村乡河间渠村。被执行人冀北电力张家口供电公司蔚县分公司。住所地:蔚县白草村乡。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清红与被执行人冀北电力张家口供电公司蔚县分公司人身触电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4)蔚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梁桂枝二0一五年四月月六日书记员 庞桂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