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梁立新与侯德慧、霍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立新,侯德慧,霍广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初字第642号原告梁立新,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侯德慧,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霍广新,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立新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立新承担。审判员 汪和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阿木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