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闻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闻喜县宝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喜县宝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商初字第19号原告闻喜县宝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立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万宾,山西万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京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波,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闻喜县宝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6日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喜县宝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闻喜县宝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欣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樊泽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