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童某某与杨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509号申请执行人:童某某,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杨某,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13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某银行存款2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房产等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华鑫 来源:百度搜索“”